(2013)汤执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涛与孟小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孟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汤执字第203-1号申请执行人张涛。被执行人孟小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2)白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孟小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小庆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小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孟小庆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新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