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侯巨鲁与陈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巨鲁,陈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882号原告:侯巨鲁,职工。被告:陈丽军,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巨鲁与被告陈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自动履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巨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