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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侯巨鲁与陈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巨鲁,陈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882号原告:侯巨鲁,职工。被告:陈丽军,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巨鲁与被告陈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自动履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巨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