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387号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春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祖国,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英,女,汉族,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刘英长期外出,无法联系。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许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