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肖炳新、郑珍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肖炳新,郑珍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82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住所地福州市五四路136号。负责人杨展鹏,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明、吴秀清,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炳新,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林金妃,福建富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珍花,女,汉族,1986年5月8日,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诉被告肖炳新、郑珍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3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