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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5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乾鼎(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兴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乾鼎(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兴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5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乾鼎(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9号99号楼901号。法定代表人王国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海燕,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兴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磁大路甲3号。法定代表人潘俊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小军,男,1964年8月4日出生。上诉人乾鼎(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兴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40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乾鼎(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兴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上诉人乾鼎(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乾鼎(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乾鼎(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840元,由北京兴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70元,由乾鼎(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巴  晶  焱代理审判员 付     哲代理审判员 王  天  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莹书记员高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