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敦刚与佛山市南海区喜购商场、叶丽冰、福建省晋江市华佳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敦刚,佛山市南海区喜购商场,叶丽冰,福建省晋江市华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467号原告:陈敦刚,男,住广西上林县。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喜购商场,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投资人:叶丽冰。被告:叶丽冰,系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喜购商场投资人。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华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柯小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敦刚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敦刚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尹 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黎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