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6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范×与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6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雪娟,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华,北京市��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上诉人范×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4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7月,徐×诉至原审法院称:我和范×自由恋爱相识,2001年2月28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9日生育一女徐××。范×于2007年开始迷恋传销和直销,从不照顾女儿,欠下大笔债务,并患了抑郁症,治愈后仍然搞传销,徐×累计为范×还款共计40万元,现仍有20多万元借款未还。2012年7月,我们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我起诉要求:1.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双方所生之女徐××归徐×抚养,范×自2015年1月始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因范×系过错方,双方共同财产位于××2808号楼房一套(以下简称2808号楼房)及车牌号为��××奥迪A4L轿车一辆范×应少分;4.债务28万元即欠詹××10万元、欠熊×12万元、欠刘××2万元及欠我父母4万元是偿还范×搞传销的借款,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开支,故此款应由范×个人偿还。范×辩称:一、我同意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女归我抚养,因为我们所生的孩子是女孩,与我生活比较方便,现孩子虽然与徐×一起生活,但在孩子3周岁之前,孩子一直由姥爷、姥姥一起生活,且徐×每月工资大约1.2万元,故徐×自2015年1月始每月给付抚养费3600元。三、我的婚前财产应归我带走,婚后共同财产不仅限于2808号楼房及清点的财产,还有北京市平谷区××77号平房(以下简称77号平房)是2001年5月份分家分给我们的以及徐×名下的北京市平谷区××1号底商楼(以下简称××1号)、××3号住宅楼(以下简称××3号)和××2号住宅楼(以下简称××2号),但奥迪轿车是我哥给的钱购买的。2808号楼房没有取得产权证,根据物权法登记的效力,登记在谁的名下,就享有该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故这些财产的分割应保护女方合法权益,我又患有情感障碍,徐×不闻不问,反而将我的钥匙抢走,不让我回家,属徐×对我的遗弃,故对共同财产我应予多分。四、徐×所述的欠款28万元,我承认尚欠刘××2万元是徐×让我拿的,其余欠款是徐×虚构的,我不承认。因为,在徐×去援疆之前我们有45万元存款,徐×去援疆是双倍工资,到现在应不低于120万元存款,不需要向其他人借款。现双方的债务应是2808号楼房的贷款,我偿还了3万多元,下欠51万元以及我在2012年6月被确诊为双相情感障碍,为了治病和给家庭开支,我透支信用卡47万多元,其中民生银行18万元、光大银行24.777万元和兴业银行5万元应依法平均分割。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徐×、范×于1997年上大学时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2月28日,双方登记结婚并在北京市平谷区××6号居住生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于2009年12月9日生育一女徐××,现在北京市平谷区第五幼儿园上学。2002年秋,徐×、范×搬到××3号楼房处居住生活。2007年,范×利用业余时间经营化妆品和直销产品。后双方发生矛盾。2010年12月25日至2013年12月25日,徐×到新疆进行援疆工作。2012年6月,范×经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安定医院被确诊为双相情感障碍。因徐×援疆,范×时常回娘家居住。2014年6月,徐×将范×手中的楼房钥匙要回,范×即在娘家居住生活至今。现徐×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双方所生之女徐××归徐×抚养,范×自2015年1月始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因范×系过错方,双方共同财产位于××2808号楼房一套及车牌号为京××奥迪A4L轿车一辆范×应少分;4.债务28���元即欠詹××10万元、欠熊×借12万元、欠刘××2万元及欠我父母4万元是偿还范×搞传销的借款,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开支,故此款应由范×个人偿还。范×持答辩理由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双方认可:范×婚前财产坐落于平谷区××5号楼房一套,东芝牌43寸电视机1个、功放机1个、录像机1个、音响2个、转角布艺沙发1套、方餐桌1个、椅子4把、玻璃茶几1个、三组组合柜1套、梳妆柜1个、花瓶1对、八仙桌1个、大衣架1个、棉被7条、棉褥1条及个人衣物(上述财产均在××3号楼房内)。婚后共同财产:1.动产: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1台、美的牌三开门电冰箱1台;2.不动产:2808号楼房,该楼房系范×与山东省海阳市高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建筑面积:73.56平方米,首付23.3914万元,贷款54万元,合计是77.3914万元。房子贷款从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12月17日交纳本金0.480061万元、利息2.668121万元,本息共计3.148182万元,尚欠贷款本金余额53.519939万元,双方认可现价值55万元。双方均认可无债权、有共同债务:即尚欠刘××2万元。双方争议一、造成双方感情破裂是谁的过错,谁应少分共同财产问题。徐×称范×在经营中进行传销、直销等欠下巨额债务,范×因压力过大致使自己精神抑郁,也不听劝阻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是范×过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范×应予少分。徐×对此提供反传销咨询救助网的信息、短信记录(徐×称此短信是范×与他人有暧昧关系)、住宿记录(徐×称此记录是范×与他人开房)以及1.请陈×出庭证实:自己与范×在2011年吃饭时认识的,后范×说做化妆品总代理,共同做买卖,我们同意了,后范×又说租了一个地方3万元不让自己出,但范×以手头紧从我处借1.5万元,后自己在楼上办培训班,范×在楼下做美容,还让自己给2.4万元,说到年底能给自己5万元,自己就给付范×,后来范×将1.5万元给付自己,但2.4万元没有给付,只是给了6盒化妆品,如发展两个人就可以拿提成,并承认自己干的不是传销,自己卖的产品也是合法的。2.请王××出庭证实:自己老公与徐×之兄是叔辈关系,范×在2012年左右找自己做罗麦,罗麦是化妆品,让我发展下家,因我没有钱而没有做。3.请路××出庭证实:自己是徐×的婶子,2010年范×找自己做传销,推销植雅的产品,自己因没钱没有购买。范×对证人陈辉说不是传销及拿走2.4万元的6盒产品以及给饶×发短信和用手机订房间认可,对其他内容及其他证人证言和反传销咨询救助网的信息均不认可。范×称自己经营的是直销产品,不是传销产品,因自己在经营过程中压力较大,而饶×是代理商,���经离婚了,很关心自己,是饶×发的短信,但自己婉言谢绝了;自己与他人没有开房,当时是有一个加盟商的老师从外地过来,饶×需要安排老师住宿,自己又正好要询问老师一些问题,饶×让预定一个房间安排老师住宿,后来自己也跟徐×解释过。且自己患有情感障碍,徐×不闻不问,反而将自己的钥匙抢走,不让自己回家,属徐×对自己的遗弃,责任在徐×,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徐×应予少分。范×对此提供了机动车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贷款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务部直销企业名单、房屋租赁协议。徐×对机动车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贷款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务部直销企业名单认可,对房屋租赁协议不认可。另,经法院电话咨询北京市工商局怀柔分局经检科李明瑞证实:北京罗麦科技有限公司在怀柔区注册,有直销资格���法院依法向1.北京家宝酒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客房经理史×调查,其证实:范×于2013年7月24日晚20时52分钟入住,7月25日10时45分钟退房记录,登记的是一个人,不会出现登记一个人而实际入住两个或多名人的情况,监控录像一般保存30天。2.北京市工商局平谷分局档案管理中心经查询卷宗并向法院提供了其工作人员与范×的询问调查笔录及e时代卡账户历史明细单。该笔录证实:范×范×购买“三学苑”学习卡83张,每张380元,80元的手续费,共计31620元,其中范×名下41张,范×母亲李××、丈夫徐×名下各21张,李××和徐×对此并不知情,返利1200元,损失30420元。3.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经侦大队对北京市工商局平谷分局的工作人员与范×的询问调查笔录及e时代卡账户历史明细单亦进行了备案。4.北京市平谷区××中心李文涛主任证实:范×在该科室负责全区车辆信息报送总结工作,因范×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已休病假3个月。争议二、双方所生之女徐××由谁抚养发生争议。徐×要求徐××归自己抚养,范×自2015年1月始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并提供了交纳托费、意外险、美术班、舞蹈班等收据。范×要求徐××归自己抚养,徐×自2015年1月始每月给付抚养费3600元,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现双方所生之女在徐×处抚养,每月托费为1050元。另核实,徐×系北京市平谷区××副镇长。范×系北京市平谷区××局职工。经查北京农商银行新开街支行徐×的工资账户……38649自2014年1月3日至2014年12月21日工资总收入共计96695.25元,每月合计约8058元。范×工资账户……26585自2014年1月3日至2014年12月21日工资总收入共计76335.45元,每月合计约6361元。争议三、京××奥迪汽车一辆(该车登记在范×名下,登记日期为2012年10月25日,现在范×处)。范×在审理中称为了缓解���们的关系,自己哥哥给徐×的账户汇了50多万元购买的汽车。徐×称是因为自己为给范×偿还巨额借款将自己的汽车卖了,他哥哥才给自己汇的50万元,买奥迪车开支32万元及范×父亲要走8万元。范×承认购买奥迪车32万元及自己父亲拿走8万元。争议四、77号平房、××1号及××3号和××2号,徐×认为上述财产均系父母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范×认为都是夫妻共同财产。1.77号平房,建筑面积202.26平方米,户主姓名徐×1(徐×之父)。范×称77号平房是2001年5月哥俩个抓阄分的,徐×抓东边77号平房,徐×哥哥抓西边79号平房,当时有大队的干部和徐×三个叔叔,因西边的房子旧,并由父母向西边房子补贴1.5万元,但其对自己的陈述未提供相应证据。徐×否认抓阄分家,但其在审理中陈述说自己父母让自己单吃,我们哥俩个都在楼房住,自己爷爷在79号平房住,自己父亲夏天在77号平房住,因为年岁大了,哥哥在79号平房住是照顾爷爷的生活,自己父亲出钱也将西边的79号平房进行了装修。徐×提供了1993年3月30日平谷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徐×认为该房价值为20万元。范×认为该房已经经过拆迁评估,价值100万元,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2.××1号及××3号。××1号其用途为商业,建筑面积134.98平方米;××3号其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01.40平方米,两个楼房均登记在徐×名,房产证登记时间是2005年5月26日。徐×称此两个楼房都是自己婚前父母购买的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自己父母于2000年11月7日购买,××1号是11万元;××3号是7万元,并提供房产证、银钱收据(写明今收到徐×交来一字楼三单元三号楼房款7万元,系北京市宏思达建筑工程处盖财务专用章,收款人徐琦签名,2000年11月7日)和完税证明(日期为2000年11月7日,计税金额11万��和7万元)。范×对房产证认可;对银钱收据、完税证明不认可,并称××1号购买是50万元,××3号购买是18万元,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向北京市平谷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查徐×名下××1号的房产档案有购房协议书。3.××2号,用途为住宅,登记在徐×名下,登记时间是2009年5月19日,建筑面积104.21平方米。北京中标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家园公司)出具的收据时间是2009年4月26日,购房款20万元,交款人是徐×1,并于2009年5月15日出具证明是本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以20万元价格出售给徐×的位于北京市平谷区××2号的商品房,该房购房款是由徐×1(徐×之父)先生于2009年4月26日一次性全额支付。北京市平谷区××阳光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阳光居委会)出具证明徐×1、其妻刘×1、其父徐×2现居住在××2号。徐×称此房是自己父亲全额出资购买,并提供了房产证、购买房的收据、中标家园公司的证明、阳光居委会居住证明、2009年10月2日家庭财产划分约定:一、现有徐×3(徐×之兄)名下的××小区甲6-2-6和徐×名下的××小区17-6-2的两套楼房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归父亲徐×1、母亲刘×1共同所有;二、父母在有生之年如对该两套楼房进行处置,徐×3、徐×二人要无条件服从,并协助父母办理过户手续;三、父母在有生之年对该两套楼房(包括连同车库)没做任何处置,父母均百年之后由徐×3、徐×二人按各自名下的楼房继承;四、父母在有生之年如果处置其中一套,留下一套,父母均百年之后留下一套在谁的名下由谁继承,但要按当时市场价值的90%部分的50%给付另一继承人的房屋折价款,并由家族叔叔们给予公平见证;五、此约定一式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空口无凭,立字为据,当时由徐来代书,徐×1、徐×3、徐×4、徐×5、徐×6、徐×7签名。范×对徐×提供的房产证、居住证明认可;对其它的证据均不认可。争议五、共同存款。徐×称无共同存款,范×称有120万元存款。另经查:1.中国工商银行平谷新平北路支行:徐×4有3个账户,其中:账户……×5截止2014年10月21日余额为6132.74元;账户……×4截止2014年12月21日余额为14302.35元;账户……×9截止2014年6月21日为0元。范×有5个账户,其中两个账户有明细即:账户……×5截止2014年12月21日为724.4元;账户……×4截止2014年12月21日为35.3元。2.北京农商银行新开街支行:徐×有2个账户,其中:账户……×44截止2014年12月21日余额为10.03元;工资账户……×49截止2014年12月21日余额为524.13元。范×有3个账户,其中两个账户有明细即:工资账户……×85截止2014年12月21日余额为49.72元;账户……×21截止2014年9月26日余额为3.43元。3.��国银行北京平谷支行:徐×账户……×60截止2014年12月20日余额为5988.19元。范×账户……××00截止2014年12月18日余额为287.34元(该户为贷款账户)4.北京银行平谷支行:徐×有2个账户,其中账户……×1截止2014年9月21日余额为0元;账户……×5截止2014年8月18日余额为0元。范×账号……×05截止2014年9月21日余额为925.85元。5.中国农业银行北京紫贵支行:徐×无账户;范×有一个账户……×77截止2014年12月29日余额为46000.21元。6.交通银行北京东直门支行:徐×有1个账户,即账号……×44截止2014年9月21日余额17.8元(公积金)。范×有3个账户,即账号……×95截止2014年10月6日余额为892.61元(公积金);账户……×70截止2014年3月21日余额为24.52元;账户……×94截止2004年7月1日余额为0.17元。7.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平谷区银帆储蓄所:徐×卡号……×20截止2014年12月11日余额为2248.49元;账户……×06截止2014年12月21日余额为9080.92元;范×卡号……×44截止2014年12月11日余额为72.92元;卡号……×67截止2014年12月26日余额为536.06元。8.邮政银行平谷支行:范×账户……×70截止2014年3月21日余额24.52元;账户……×94截止2004年7月1日余额0.17元。综上,徐×名下的总存款为38304.65元,范×名下的总存款为49577.22元。争议六、双方争议的债务。徐×称自己有债务26万元即尚欠詹××10万元、欠熊×12万元及自己父母4万元,该欠款是用于偿还范×传销的借款,是范×个人债务,应由范×偿还。徐×提供詹×、熊×的证明、借条及1.请詹×出庭证实:自己与徐×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07年至2008年,徐×因范×做生意赔了借15万元已经还了。范×跟我借5万元,在2013年还我了。2012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又借10万元,自己从银行取和家里凑好后给的是现金,在自己亚运村的公司给的徐×,徐×写了借条,有借款日期,现没有还。2.请熊×出庭证实:自己与徐×、范×没有亲属关系,在2012年5月19日徐×找自己借钱15万元,我没有就从自己姐姐借了5万元,自己有7万元,共12万元现金在5月21日的财政局宿舍内,自己给徐×的。范×对证人证言、借条均不认可。范×称自己生活开支及看病还尚欠信用卡47万多元。即其中尚欠民生银行18万元、尚欠光大银行24.777万元和尚欠兴业银行5万元,应依法分割。范×提供了支取信用卡明细:即1.中国光大银行北京朝阳支行,范×账户……××6,信用额度300000元,截止到2015年1月18日,本期欠款额度为247770.37元。2.中国民生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范×卡号……××80,截止到2014年9月5日,本期欠款额度为77341.77元。3.兴业银行北京三元桥支行,范×卡号……××08,截止到2015年1月21日,本期欠款额度为50088元,以上共计375200.14元。徐×对范×提供��信用卡明细的真实性认可,但用信用卡倒现是违法的,而且好多开支是玻璃销售、健身服务及企业的去向,不是用于家庭开支和治病所开支,故对范×支取信用卡明细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存在为基础。本案中,徐×、范×登记结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范×自2007年经销商品做买卖及在徐×援疆期间即2012年6月,范×患有双相情感障碍,范×时常回娘家居住,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现徐×起诉要求离婚,范×同意离婚,法院不持异议。范×婚前财产在徐×处,徐×对此认可,此财产应由范×带走。双方认可共同财产:1.动产: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1台、美的牌三开门电冰箱1台;2.不动产:2808号楼房,首付23.3914万元,贷款54万元、房子贷款从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12月17日交纳本金0.480061万元、利息2.668121万元,本息共计3.148182万元,该房双方认可现价值55万元及无债权、有共同债务:即尚欠刘××2万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双方争议一、造成双方感情破裂是谁的过错,谁应少分共同财产问题。双方各执一词,从现有证据,徐×虽提供了范×向他人发的短信及范×到宾馆开房,范×对此认可,并进行了合理解释,且经法院向该宾馆调查,未发现范×与他人进行开房,故对徐×的此项陈述,法院不予采信。另,徐×称范×进行非法传销、直销等欠下巨额债务,范×对此否认,且法院经向工商及公安机关调查,未发现范×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受到有关部门进行处罚的情节,故对徐×称过错方在范×,范×应少分财产之诉,法院不予支持。范×以徐×对自己遗弃而要求徐×少分共同财产的辩解,徐×对此否认,且范×又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但是范×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其又是妇女一方,在��割共同财产时应予照顾。争议二、双方所生之女徐××由谁抚养发生争议。法院考虑双方所生之女徐××,现在徐×处生活,且徐×的抚养条件较范×优越,故双方所生之女徐××应由徐×抚养,范×给付抚养费为宜。抚养费给付的数额,法院参照徐××的生活开支及徐×、范×每月的收入,现徐×要求范×自2015年1月始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范×要求抚养徐××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争议三、京××奥迪汽车一辆,徐×在庭审中承认购买奥迪车系范×哥哥给自己汇的钱,参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一款的规定,法院应认定购买的奥迪车是范×个人财产,不应认定是双方的共同财产。争议四、77号平房、××1号及××3号和17楼6单元2号,徐×认为上述财产均系其父母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范×认为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现有证据,77号平房范×称分家抓阄所分,徐×对此否认,范×对此未提供相应证据,且该财产没有明确约定,故对范×的此项辩解不予采信。关于××1号及××3号,该两所楼房虽在登记时写在徐×名下,但徐×提供了购买此楼房的收据和完税日期系在2000年11月7日,此期间徐×、范×未登记结婚,且范×又未提供购买该两所楼房有范×交纳的房款证据,故对范×此项辩解,法院亦不予采信,此财产应是徐×的婚前财产。另,关于17楼6单元2号,虽在登记时写在徐×名下,又在徐×、范×登记结婚之后,但徐×提供了购买此楼房的收据是中标家园公司出具的收据、证明、阳光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以及2009年10月2日家庭财产划分约定,虽然范×对此否认,但其对此未能提供反证。故此,法院可以确定该楼房是徐×之父徐×1一次性所交纳的购房款,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故该楼房应认定是徐×之父赠与徐×的个人财产。对范×辩称此楼房系夫妻的共同财产,法院亦不采信。争议五、共同存款。徐×称无共同存款,范×称有120万元。经过法院查询,徐×名下的存款为38304.65元,范×名下的存款为49577.22元,应认定系双方的共同存款。争议六、双方争议的债务。徐×称自己有债务26万元即尚欠詹×10万元、欠熊×12万元及自己父母4万元,该欠款是用于偿还范×传销的借款,是范×个人债务,应由范×偿还。徐×虽提供了给詹×、熊×书写的借条,并请二人出庭作证,但范×对此否认,且二人的证言中表示借给徐×的是现金,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也未有其他证据相佐证。鉴于上述借款的认定与否,与徐×的父母、詹×、熊×和徐×均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凭徐×的自认与证人的口述,法院难以认定徐×所述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徐×的个人债务。另,关于范×称自己生活开支及看病尚欠信用卡47万多元,即其中尚欠民生银行18万元、尚欠光大银行24.777万元和尚欠兴业银行5万元,应依法由二人偿还。范×虽提供了3张信用卡的消费明细单,但徐×对此否认,范×对所欠信用卡的明细单中支出看不出是用于家庭开支和范×看病所支出的费用,故对范×所欠3张信用卡的费用无法确认是徐×、范×的共同债务,此债务应认定是范×的个人债务,应由范×个人偿还。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作出判决如下:一、徐×与范×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女徐××由徐×抚养,范×自二〇一五年一月始,每月给付其女徐××抚养费一千元,至徐××十八周岁时止(二〇��五年的抚养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自二〇一六年一始,每年一月三十日前和七月三十日前各给付六千元);三、双方婚前财产:坐落于北京市平谷区××底商楼、××3号住宅楼归徐×所有及坐落于北京市平谷区××××5号归范×所有;范×婚前动产即东芝牌43寸电视机一个、功放机一个、录像机一个、音响二个、转角布艺沙发一套、方餐桌一个、椅子四把、玻璃茶几一个、三组组合柜一套、梳妆柜一个、花瓶一对、八仙桌一个、大衣架一个、棉被七条、棉褥一条及个人衣物归其带走(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四、双方的共同财产不动产:坐落于××2808号楼房一套归被告范×使用,此楼的贷款由范×偿还;动产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1台归徐×所有,美的牌三开门电冰箱1台归被告范×所有(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五、共同存款:徐×在银行名下的存款��万八千三百零四元六角五分归徐×享有;范×在银行名下的存款四万九千五百七十七元二角二分归范×享有;六、共同债务:欠刘××二万元由徐×自行偿还;七、坐落于北京市平谷区××2号住宅楼归徐×个人所有;京××号奥迪汽车一辆归范×个人所有;八、徐×所欠詹×十万元、熊×十二万元、徐×1四万元由徐×自行偿还;范×在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名下的透支信用卡由范×自行偿还;九、范×给付徐×共同财产折价款等八万七千五百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十、驳回徐×、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判决后,范×不服,上诉至本院称××2808号楼因我的开支大,收入较低,无法继续偿还房屋贷款,要求将该套房屋判决给徐×使用;原审法院对徐×名下的存款和去向没有查清事实,徐×有转移财产的嫌疑;判决未照顾女方利益。故同意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请求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为改判增加范×对女儿的探视,每周末接回女儿至范×的住所进行探视;改判原审判决第四项为坐落于××2808号楼房一套归徐×所有、贷款由徐×偿还,由徐×给付范×相应折价款;撤销原审判决第五项、第九项,改判依据徐×应该给付范×××2808号楼房的折价金额,确定徐×应给付范×的折价款;改判确认双方共同债务为29.89624万元等。徐×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范×上诉要求将××2808号楼改判归徐×使用,由徐×负责偿还贷款,并向范×支付该房屋折价款一节,因该房屋系以范×名义购买,该房屋的亦以范×的名义贷款,且范×上诉所称因为开支大无法偿还贷款并非该判项需要被改判的法定理由。故原审法院将该套房屋判决归范×使用,由范×支付徐×相应折价款并无不当。关于范×主张徐×有转移财产的嫌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范×主张对女儿徐××的探视权一节,范×作为母亲,对女儿行使探视权是范×的法定权利,但因范×在一审并未提出相应主张,所以本院无法直接予以处理。范×可就女儿徐××探视权问题另行主张权利。关于范×主张要求确认双方共同债务为29.89624万元,因范×未能举证证明其个人相关消费支出系用于家庭生活的必要开支,故本院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本院经对原审财产分配方案进行核查,原审法院��在财产分配中对范×作为女方的利益予以了必要照顾。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徐×负担2640(已交纳),由范×负担17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范×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建刚代理审判员 刘正韬代理审判员 郑吉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可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