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彭训阳与娄底市城市客运管理处确认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训阳,娄底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143号原告彭训阳。被告娄底市城市客运管理处。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扶青南路(娄底市消防支队对面)。法定代表人罗彦远,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彭训阳诉被告娄底市城市客运管理处确认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彭训阳诉称,2009年,娄底市出租车换新,但指标少,必须用两台旧出租车特许经营权才能换取一台新出租车的特许经营权。2009年3月18日,原告通过中间人李建平分别从肖志春、刘秀成处购买了湘K×××××、湘K×××××两台旧出租车,申请换取新出租车湘K×××××的特许经营权;4月27日,被告经审查,向原告出具介绍信,原告持该介绍信前往被告下属的娄底市湘运出租车有限公司报名、缴费并签订新出租车湘K×××××的承包经营合同。2015年,娄底市人民政府新增100台出租车,对2009年用两台旧出租车的特许经营权换取一台新出租车的特许经营权进行补偿一台新出租车的特许经营权。被告在摸底时确认湘K×××××、湘K×××××两台旧出租车的原车主为肖志春、刘秀成,换取新出租车湘K×××××的承包人为原告,但中间人李建平编造“朱敏、曾晓春”为湘K×××××、湘K×××××的原车主的事实。被告于2015年2月11日发布公告拟将新出租车的特许经营权补偿给“朱敏、曾晓春”,原告对此多次提出异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原告系被告补偿一台新出租车特许经营权的承包人,被告立即将补偿的新出租车的特许经营权办理给原告,并赔偿因延期办理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城市客运管理的行政许可等职能,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出租车经营权的许可,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现原告作为民事案件起诉被告,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追加曾晓春、朱敏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2015年5月18日,原告以被告娄底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在2015年2月11日发布的公告中拟将一台新增出租车的特许经营权补偿给“朱敏、曾晓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追加朱敏、曾晓春为本案的被告。本院认为,被告娄底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履行城市客运管理等职能,被告对出租车经营权的许可,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将一台新增出租车的经营权许可给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商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训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卫华审 判 员 戴跃辉人民陪审员 陈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细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