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钟伟明与岑荣辉、周柳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钟伟明。被执行人岑荣辉。被执行人周柳娟。申请执行人钟伟明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万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岑荣辉归还申请执行人钟伟明在梧州市万秀区城东镇双桥村下屋组回留用地2250平方米,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岑荣辉、周柳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同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岑荣辉、周柳娟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万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黎静审判员李祖遥代理审判员李研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石盈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