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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维美与李洪亮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美,李洪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305号原告李维美,女,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程立华,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亮,男,现住山东省诸城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维美诉被告李洪亮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李维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成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