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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柴庆华与樊东东、吕婷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庆华,樊东东,吕婷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976号原告柴庆华。委托代理人徐国涛,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东东。被告吕婷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春潮中路18-2。负责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钦杰,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柴庆华与被告樊东东、吕婷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柴庆华经本院依法通知,仍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云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