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刑二终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再丽、张祖全等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赵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二终字第240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农民。2013年10月9日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8日经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农民。2004年8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6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15日因犯破坏选举罪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至2013年6月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赵某,农民。2013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甬宁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5)甬宁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晓峰审判员 刘世宇审判员 范波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