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3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甘州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甘州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46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告甘州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某,系该村委员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甘州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9日以“与被告庭外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2元,减半收取1436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汤玉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芙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