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梅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西塞刑初字第00050号公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某,黄石市中兴特钢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郑刚,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批捕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30日立案,于2015年4月13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某及辩护人郑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30日20时58分,被告人梅某酒后驾驶鄂b×××××号轿车在本市西塞山区京华路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当场对其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7mg/100ml,遂带其到公安医院进行了静脉抽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5mg/100ml.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梅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梅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梅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梅某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被告人梅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20时58分,被告人梅某酒后驾驶鄂b×××××号小型轿车在本市西塞山区京华路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拦停例行检查,经现场询问,被告人梅某承认其喝了酒,执勤民警随后对其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7毫克/100毫升,遂将其带至本市公安医院进行静脉抽血,经鉴定,被告人梅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5mg/100ml.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刑)鉴(化)字(2015)021号理化鉴定书,证实送检的被告人梅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5mg/100ml.2、酒精呼气检测单,证实2014年12月30日20时58分在京华路口对鄂b×××××号车的驾驶员梅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97毫克/100毫升。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0日下午,其将自己鄂b×××××号小型客车借给被告人梅某,当晚18时许,其与被告人梅某等人在本市湖滨大道福建海鲜楼餐馆吃饭,期间被告人梅某喝了泸州老窖白酒。4、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30日20时58分,公安民警在湖滨大道京华路路口路段拦停鄂b×××××号小型客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梅某身上有酒气,民警立即对其进行询问,被告人梅某承认其喝了酒,民警对被告人梅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97毫克/100毫升,遂将被告人梅某带至公安医院提取静脉血样。5、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西塞山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因被告人梅某重新办理了身份证,其驾驶证未及时更换,查获当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梅某《酒精呼气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中登记的驾驶证号均按被告人梅某的驾驶证登记,另《酒精呼气单》中被测人无异议签名中所签的“梅小君”系被告人梅某本人所签。6、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梅某在本市公安医院提取血样情况。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梅某的基本身份情况。8、被告人梅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相互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梅某在接受公安民警例行检查询问时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梅某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提出的对被告人梅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梅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梅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佳润人民陪审员 吕浩荣人民陪审员 刘安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凤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