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刘小鹏与罗豪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鹏,罗豪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253号原告刘小鹏,男,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湘潭市岳塘区。委托代理人戴铁辉,湘潭市岳塘区正邦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豪畅,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委托代理人彭依涵,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小鹏与被告罗豪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园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谢艳廷担任记录。原告刘小鹏及其委托代理人戴铁辉、被告罗豪畅及其委托代理人彭依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小鹏诉称:2015年1月上旬,被告向原告电话发出邀请,请原告参加“衡阳.湘潭两地花鸟画邀请展”,原告为支持被告工作提供了两幅(名为“雍容华贵”牡丹作品和“虾游海底天”作品,尺寸均为68cm×68cm)自己的原创作品参展。展览完毕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只返还了“虾游海底天”作品,而对“雍容华贵”作品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与返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创作的“雍容华贵”牡丹画原作;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被告支付原告为此支付的案件代理费10000元。被告罗豪畅辩称:1、罗豪畅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的画作是自愿提供给“衡阳.湘潭两地花鸟画邀请展”,该画已经被湖南珠江合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藏,被告个人从未侵占原告的画作;2、原告自愿参展,并在此次画展获益,原告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无权要求被告返还画作;3、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本案支出的代理费于法无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作为湘潭市花鸟画家协会主席与衡阳市花鸟画家协会一起协商,准备举办一次交流活动。活动拟定在湘潭、衡阳两地举行花鸟画展,由每位参展画家提供两幅作品参展,赞助商提供赞助出画册等,但赞助商要求在每位画家提供的作品中选一幅作品作为回报作品。拟定方案后,被告通知相关画家在湘潭市后浪艺术空间召开了“碰头会”、“筹备会”,会议通过了拟定的方案(原告参加了会议)。之后,原告将自己所创作的两幅作品“雍容华贵”、“虾游海底天”交给了被告。2014年12月14日至同年同月24日,“衡阳.湘潭两地花鸟画邀请展”分别在湘潭、衡阳举行。画展结束后,2015年春节前,赞助商通知被告参展画作有12幅被选为回报作品,其中包括原告所作的“雍容华贵”,被告没有再通知原告。被告将原告所作“虾游海底天”归还给原告后,原告提出还应退还其作品“雍容华贵”,双方产生纠纷。另查明,纠纷产生后,因原告一直找被告要求返还原作,被告即于本案立案后与沈磊一起到衡阳,用沈磊作品换回了原告所作“雍容华贵”。现该幅“雍容华贵”作品在被告处。本院认为:公民对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所有权、著作权。原告将自己所创作的两幅作品交由被告参展应视为原告接受了“衡阳.湘潭两地花鸟画邀请展”的要约邀请。被告作为湘潭市花鸟画家协会主席,收取原告作品交予参展并退还一幅画作给原告的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被告在参展前已明确告知原告相关的参展事宜(包括有一幅作品将被选为回报作品),故被告对原告画作“雍容华贵”不能返还不承担责任。但被告在赞助商选定“雍容华贵”作为回报作品后没有及时通知原告欠妥。现被告以沈磊作品从衡阳赞助商处换回了原告所作的“雍容华贵”作品,被告再保留该幅作品已无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故被告应将该幅“雍容华贵”作品返还给其原所有人即创作者原告。关于原告所提出的代理费用应由被告承担的问题,因被告对此不应承担责任且法律没有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罗豪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刘小鹏所画的“雍容华贵”牡丹作品;二、驳回原告刘小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小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田 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艳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