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执行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帼雄与被执行人刘赛胜、厦门融易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厦门淇顺商贸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帼雄,刘赛胜,厦门融易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厦门淇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2481号申请执行人李帼雄,女,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秀红、华鋆,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赛胜,男,汉族,1980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厦门融易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99-309号601室。法定代表人刘赛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淇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99-309号602室。法定代表人刘永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赛胜,职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460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赛胜、厦门融易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厦门淇顺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3909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伟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陆文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