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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民二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和平与王东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平,王东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二初字第719号原告王和平,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王东清,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和平诉被告王东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和平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东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和平负担。审 判 长  齐富在审 判 员  王建功人民陪审员  糜玉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艾婧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