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民二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和平与王东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平,王东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二初字第719号原告王和平,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王东清,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和平诉被告王东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和平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东清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和平负担。审 判 长 齐富在审 判 员 王建功人民陪审员 糜玉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艾婧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