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如年与张红舟、张唯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如年,张红舟,张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胡如年。被执行人张红舟。被执行人张唯。关于原告胡如年与被告张红舟、张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舟普六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如年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由两被执行人共同偿付的借款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48.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在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佛渡社区石门村的财产情况;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和车辆登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邱 国 行审 判 员 李 向 锋审 判 员 ��佩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臧 超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