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6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邹某抚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邹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6840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被告邹某,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某某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 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