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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盐执民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海盐赛尔贸易有限公司、张忠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盐赛尔贸易有限公司,张忠林,张淑丽,严林法,严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盐执民字第2118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海盐赛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张忠林。被执行人张淑丽。被执行人严林法。被执行人严浙伟。本院在执行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海盐赛尔贸易有限公司、张淑丽、严林法、严浙伟、张忠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他案中拍卖了被执行人严林法、杨丽珍所有的二套房产,本案分配到163517元。现各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93845.34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63517元。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权利人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嘉盐执民字第2118号案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