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少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199号原告:杨某,青岛恒星科技学院执行院长。委托代理人:高倩倩,系山东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汉族,北京优胜教育李沧分校主管,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陈丽红,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鸣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春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