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承丰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承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24号罪犯王承丰,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汉族,小学文化。2000年10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强奸罪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承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月娇等3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16.68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5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以(2010)闽刑执字第6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以(2013)南刑执字第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承丰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于2014年1月15日因动手殴打他犯扣3分,2014年11月22日夜间教育时从事教育无关的活动扣1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三课成绩在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车工工种,能服从分工,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2月,第三季度文明监舍组员,奖2分。2012年1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得达标分18.6分。2012年、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履行附带民事赔偿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并履行了附带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承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0月26日至2026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