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执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董自春与XX强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自春,XX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857号申请执行人董自春,男,汉族,1968年3月13日生,农民,住江苏省赣榆县。被执行人XX强,男,汉族,1981年4月25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自春与被执行人XX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XX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一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明鑫审 判 员 于洪军助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