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6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宝金等与北京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宝金,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60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宝金,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春岭,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4号。法定代表人刘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文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燕,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103号二层。法定代表人柴志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静,北京市世方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羽菲,北京市世方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宝金、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侨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07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1月,王宝金诉至原审法院称:2008年5月22日,我与天鸿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天鸿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合同约定由燕侨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涉案房屋坐北朝南,是该幢楼最西边的一套房屋,地下车库内入口在北边,车库的入口处有一东西向的雨水井,用于拦截雨水;雨水井北侧是东西向的道路,该道路东高西低,路北是马路牙子和另一住户,西边是马路牙子和隆起的景观带,再西边是下沉式景观带。2011年7月24日18时左右,涉案房屋所在地区开始降雨,19时40分左右,我发现地下车库进水,立即给燕侨公司打电话要求紧急抢险,并告知车库内停放着一辆奔驰S600豪华型轿车。在多次催促未果的情况下,我通过114查询号码后与常营乡防汛指挥办取得联系,后防汛指挥办派水管站和居委会领导到达现场,发现地下车库进水是由于地形原因,沿马路从东流过来的大量雨水积聚在车库北边的马路上,无法从西边隆起的景观带排走,导致积聚的雨水高过车库入口,车库北侧通道上的雨水井和污水井不但不能排水,反而从地下返水,大量雨水和污水涌入地库,车库的库门无法打开,车辆自动闭锁无法启动。在燕侨公司迟迟未到的情况下,乡政府派来保安人员和武警,用一台水泵抽水。23时30分左右,燕侨公司在乡领导催促下,派人到现场安装水泵抽水,但此时车库水位已上升至1.4米,地下一层的仓库和洗衣间同时进水,奔驰车、洗衣机等物品均被淹没其中。次日凌晨3时左右,地下一层内的污水、污泥被清除,但车辆已经无法启动,洗衣机等其他被浸泡的物品亦不能使用。天鸿公司作为地下管道的建设者,应当保证所建设的管道具备相应的性能,事发时地下管道向外返水本身说明其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燕侨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保障地下管道的畅通。在我通知其抢险后,未及时予以处置,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燕侨公司和天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赔偿车辆维修费用2394343.6元;2.赔偿室内财产损失17105元;3.改造排水系统,消除危险,避免再次返水。燕侨公司辩称: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雨水井和污水井在小区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部分移交给市政管理单位,市政管理单位是这些雨水井和污水井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物业公司虽负有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地下管进行维护的义务,这种维护义务是源于开发商或小区全体业主的委托,是基于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关系。王宝金所述事件经过与事实严重不符,我公司严格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和北京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的要求,对小区内的地下管尽到了维修管理的义务,在暴雨来临之前尽到了提示通知的义务,在业主报告事故之后尽到了协助抢险的义务,在整个事件中,我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对王宝金的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7月24日晚8时15分,我公司接到王宝金的电话,于20时40分赶到现场,首先切断了电源保障安全。之后,又外接了一根电线使用我公司自己的抽水泵进行排水,后来乡政府派来人员协助排水。王宝金对自己的重要财产疏于管理是造成财产损失的另一个原因,相应损失应由王宝金自己承担。我公司在降雨前张贴了提醒业主要下暴雨的通知,王宝金却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是其自己疏于管理,我公司不存在过错,故请求法院驳回王宝金的全部诉讼请求。天鸿公司辩称:涉案房屋的车库区域的排水系统是按照国家标准设计、施工,并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我公司没有任何过错。此次降雨是北京地区13年以来罕见的特大暴雨,王宝金所受损害系自然灾害所致,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依据。降水有一个渐进的过程,王宝金作为车辆所有人,在看到降雨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致使车辆最终被淹,其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王宝金对其主张有举证责任,本次事件由自然灾害引起,我公司作为开发商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对王宝金的损失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2日,王宝金与天鸿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主要约定:王宝金购买涉案房屋,房屋用途为住宅,地上4层,地下1层,建筑面积315.22平方米;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由天鸿公司聘请的燕侨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物业服务内容有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包括道路、室外下水管道、化粪池、路灯等。燕侨公司系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号梅塞德斯奔驰轿车(S600)的注册登记日期为2003年10月27日,王宝金于2007年12月13日从他人处购入该车,购置价为130万元。事发时车辆未投保商业险。2011年7月24日晚,本市降雨,王宝金停放在涉案房屋地下一层内的××号梅塞德斯奔驰轿车被淹、地下室内相关物品亦被淹。经法院现场勘验,涉案房屋为南北朝向,西侧为小区景观区,北侧为一条东西向的道路,道路南侧为一斜坡直通地下一层,地下一层有一卷帘门,门口有一排排水管道。该道路与地下一层对应处有市政雨、污水井盖。地下一层内墙壁处所留水渍痕迹高度为1.14米。北京市朝阳区××居委会2011年8月11日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7月24日晚上8时30分左右,社区居委会主任接到常营乡值班室电话,称涉案房屋的车库进水。社区居委会随即电话通知了燕侨公司值班室,并立即带领人员赶往现场。居委会人员赶到现场时看到乡水管站站长已经先行到达,现场观察地下车库水位已与地面基本持平。随后乡防汛指挥小组人员陆续赶到现场指挥抢险,居委会主任再次联系物业公司经理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赶到切断了电源。晚上11时30分左右,物业公司在涉案房屋车库外安装好水泵,组织人员对车库开始进行排水处理,并在车库门口码放沙袋,以防止再次出现大的降雨。涉案房屋所在楼栋于2004年12月10日竣工验收,并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说明一份,内容为:我公司负责××136#楼雨水排水系统设计,设计依据为《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的数据。根据现场小区雨水排水管线设计条件,并且为配合建筑平面功能的要求,在车库坡道上设置了雨水排水沟用来拦截在汽车坡道上的雨水,雨水排水沟自然流入小区景观道路上的雨水管网。整个小区雨水管网重现期按照1年设计(规范为0.5~3年),坡道雨水重现期按照5年设计。北京市水文总站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北京市朝阳区2011年7月24日的降雨量为50.8毫米(水文站点高碑店站65毫米)。法院就此向该站发出书面调查函,针对上述降雨量按小时计算是多少、××家园当天的降雨量是否有明确的监测数据、当天朝阳区最大的降雨量出现的时间范围、7月24日的降雨是几年一遇等问题进行调查。北京市水文总站于2011年11月15日出具一份回复,主要内容为:1.7月24日8时至25日8时平均降雨量为50.8毫米,最大1小时降雨为40毫米(24日19时至20时);2.××小区目前没有雨量监测数据,最大降雨出现的时间大概在19时至20时左右;3.暂无相关频率分析数据。法院同时就此问题向北京市气象局进行了询问,北京市专业气象台回复:7月24日夜间到25日早晨,北京出现强雷雨天气,朝阳区三间房地区雨量较大,达到暴雨级别(降水量为53.9毫米)。王宝金提交一份北京市水文总站于2013年5月30日出具的一份回复,主要内容为:1.距离朝阳区常营××家园最近的水文站为高碑店水文站;2.朝阳区7月21日14时至22时3时平均降雨量为198.5毫米,同时段高碑店站雨量171.5毫米,最大1小时降雨63毫米(21日19时至20时);3.××小区目前没有雨量监测数据;4.暂无相关频率分析数据。原告以此主张事故原因在于排水工程的问题及物业公司的不作为,燕侨公司和天鸿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王宝金主张本次事故发生原因是由于车库门前的东西向道路上的市政排水设施出现返水造成的,下水管道设计排水能力不够、东西向的道路是西低东高,而地下排水管道的流向是由西向东,西面没有流水口,也有可能是施工中没有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王宝金称事发时把井盖撬起来后,管道口没有堵,车库门前的排水管道也没有堵;事发后燕侨公司在房屋西北侧挖了一条排水沟,水就能顺利排出去了,之后又下大雨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当时发现车库进水时,已打不开车库门和车门,车辆也无法开出去。燕侨公司认为返水原因是由于雨量大,地下管道的承载能力有限;到现场的时水已经到了地下一层门1米处;事发后第三天,在地下一层坡道上边西侧把马路牙子踢开,露出一个豁口,让水能更多地流到房屋西侧的景观峡谷中。天鸿公司认为此次事故是地下管道的水是由西向东流入市政管网,但与地面的地势无关,是雨量大才导致。燕侨公司提交一份《敬告》以证明事先进行告知,王宝金则称未见到该《敬告》。审理中,王宝金申请对涉案房屋于2011年7月24日被水淹事故原因、相关区域排水工程设计及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鉴定,但因无鉴定机构可对此事项鉴定,致使鉴定事项无法进行。关于车辆维修费用及室内物品损失情况,经王宝金申请,法院委托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结论为:经运用市场法评估,车辆的维修费用为2394343.60元,室内物品水淹损失为17105元。王宝金支付鉴定费17000元。王宝金认可鉴定结论,天鸿公司认为鉴定价格已超出受损标的物重置成本,燕侨公司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另查,《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载: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同一排水系统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重现期一般采用0.5~3年,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一般采用3~5年,并应与道路设计协调。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关于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天鸿公司是涉案房屋的开发商,涉案房屋所在楼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国家机关进行了备案,该楼雨水排水系统设计单位亦就此出具了相关证明,现无证据证明天鸿公司在小区的雨水排水系统的建设方面存在问题,故王宝金要求天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燕侨公司是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企业,负有对小区内相关公共设施进行养护、管理的职责。王宝金在向物业公司提出地下一层进水需要处理的要求后,燕侨公司即应立即进行处理,根据本案现有事实和证据,燕侨公司未能进行及时有效防范、且在接到业主的报险后未及时处理,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燕侨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应对和处置突发情况的能力有限,且本市下雨积水故属客观状况,故燕侨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亦应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对王宝金要求承担全部责任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法院结合燕侨公司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承担责任数额。在没有证据证明地下管网存在设计、施工问题并导致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情况下,王宝金关于要求改造排水系统、消除危险、避免再次返水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判决:一、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王宝金车辆维修费用、室内财产损失费用共计四十万元;二、驳回王宝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王宝金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改判燕侨公司、天鸿公司连带赔偿王宝金车辆维修费用2394343.60元,室内财产损失17105元,对造成王宝金财产被淹的地下管道进行改造,消除危险,避免再次返水。王宝金的上诉理由为:第一,原审法院未查清水淹车库的原因;第二,房屋进行验收并备案并不能说明房屋排水系统内在品质不存在问题;第三,天鸿公司建设的排水系统问题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燕侨公司不尽职责,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天鸿公司和燕侨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等。燕侨公司亦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王宝金对燕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燕侨公司的上诉理由为:第一,原审法院将王宝金的地下室认定为燕侨公司的物业服务范围有误;第二,原审法院未查明王宝金财产受损的事实原因,事实上,事发当日的暴雨十三年一遇,在原审法院认定设计、施工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如果事故原因还是水量过大返水所致,应属于不可抗力,在免责范围之内;第三,燕侨公司已尽到了足够的提醒和注意义务,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燕侨公司的职责大到可以对本案事件能够预知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等。天鸿公司同意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北京市朝阳区××居委会于2012年8月21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写明,7月24日晚八点半左右,社区居委会接到常营乡值班室电话,称:××室的车库进水。社区居委会人员随即赶到现场观察地下车库水位已与地面基本持平,据业主说地库内有一辆汽车被淹。在事故发生期间物业公司人员同时在做一系列准备工作,包括切断电源、联系抽水泵、调动抽水车、安装抽水泵、码放沙袋等。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上述证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关于天鸿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天鸿公司所开发的涉案房屋所在楼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相关行政机关进行了备案,该楼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单位就此出具了相关证明,在无法对被水淹事故原因、相关区域排水工程设计及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本院无法认定天鸿公司的雨水排水系统存在问题,进而存在过错,所以天鸿公司对于王宝金的损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对于燕侨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首先,虽然财产损失发生的具体地点在王宝金所有的地下车库里面,但进入地下车库的雨水系从小区公共区域流入,而燕侨公司对于小区公共区域负有养护、管理的职责。其次,虽然燕侨公司提供了北京市朝阳区××居委会于2012年8月2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但王宝金所提供该居委会2011年8月1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比该情况说明内容更为详实,细节更为清楚,更能反映事发过程,所以本院对于王宝金所提供的居委会的情况说明的证明内容予以采纳。基于此,依据燕侨公司的相关职责、王宝金所提供的该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本案其他证据,本院认定事发时燕侨公司未能及时到场进行处理,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考虑到燕侨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应对和处置本案突发情况的能力确实有限,并考虑到北京市下雨积水的客观状况以及王宝金的损失金额等,酌定燕侨公司赔偿王宝金40万元,并无不妥。综上,王宝金、燕侨公司的上述主张不成立,原审法院判决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鉴定费17000元,由王宝金负担10000元(已交纳),由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26092元,由王宝金负担18792元(已交纳35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6092元,由王宝金负担18792元(已交纳),由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300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建刚代理审判员 刘正韬代理审判员 郑吉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可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