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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240号原告乔某某,男,汉族。被告冯某某,女,汉族。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视婚姻如儿戏,多年来音讯全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原告乔某某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婚姻登记证明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身份关系;2、富平县留古镇孝义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现经常居住地及原、被告婚后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被告冯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被告冯某某无证据提交。根据原告提交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调查笔录等,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于2007年初在深圳打工期间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原告于同年10月独自离开深圳回到其老家陕西富平发展,2008年春节期间被告冯某某曾来到陕西富平与原告乔某某相聚,春节后返回深圳,2008年10月1日被告再次来到富平,并与原告于10月7日在陕西勉县原告户籍所在地登记结婚,登记后当日被告冯某某即乘飞机返回深圳,原告乔某某则继续留在陕西。被告走后,起初,二人还有电话联系,后来电话中原告以双方不合适为由提出离婚,被告也同意,但推托不愿来陕办理离婚登记,以后二人逐渐失去联系,目前被告冯某某具体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冯某某虽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但婚后七年当中,双方分居两地,并未实际同居生活,二人因分居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用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新平人民陪审员  任栓牢人民陪审员  孟荣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