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杨培俭与杨玉凤、杨培贤、杨培辉、杨培勤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凤,杨培贤,杨培勤,杨培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985号被告杨玉凤,女,汉族。被告杨培贤,男,汉族。被告杨培勤,男,汉族。被告杨培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培俭与被告杨玉凤、杨培贤、杨培辉、杨培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培俭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培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培俭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培俭承担。审 判 长 刘 可代理审判员 殷 薇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穆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