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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响执字第0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忠诚与周序中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诚,周序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1468号申请执行人张忠诚。被执行人周序中。原告张忠诚诉被告周序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15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周序中应当在30日内归还原告张忠诚借款5万元及利息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25元。逾期后,被告周序中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张忠诚于2014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序中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冻结其工资收入,现张忠诚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序中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冻结其工资收入,现张忠诚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忠诚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 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