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行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彭广宝与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广宝,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射阳县维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正兴电气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射行初字第00032号原告彭广宝,职工。委托代理人凌成,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24号。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局局长。第三人射阳县维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路阳光海岸小区7幢3楼11-12室。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江苏正兴电气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彭广宝诉被告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射阳县维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正兴电气有限公司射阳分公司劳动保障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广宝以与被告、第三人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广宝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广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广宝负担。审判长 孔玲玲审判员 侍加林审判员 皋德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