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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3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秋水与周秋虎、杨淑燕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秋水,周秋虎,杨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596号原告周秋水,男,1947年6月13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周秋虎,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杨淑燕,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周秋水与被告周秋虎、杨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秋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秋水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