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五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智艳斌诉山西仙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艳斌,山西仙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五民初字第1-2号原告智艳斌,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洪、张倩,系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仙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顺利,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智艳斌诉被告山西仙泉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智艳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智艳斌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智艳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智艳斌承担。审判长  孟淑珍审判员  悦珂珂审判员  宋燕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志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