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兴宝、黄超忠等与黄琼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琼文,黄兴宝,黄超忠,林秀芳,黄琼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17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琼文,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沈惠生,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奖平,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兴宝,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超忠,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秀芳,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琼忠,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伟冰,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琼文因与被上诉人黄兴宝、黄超忠、林秀芳、黄琼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38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黄琼文上诉主张:讼争《房地产租赁合同》已到期且系无效合同,租赁店面的产权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厦门警备区保障部,上诉人已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厦门警备区保障部为第三人,本案应由军事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军事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租赁引发的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讼争房产所在地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并不属于部队营区所在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的条件,且是否追加军队单位为第三人不影响本案的管辖。上诉人黄琼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丽珊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 毅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