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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林志郎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志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564号罪犯林志郎,台湾居民,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志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百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23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4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林志郎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林志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1次表扬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林志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志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志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曹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庹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