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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骆旭生与金志强、虞巧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旭生,金志强,虞巧英,金其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465号原告:骆旭生,经商。被告:金志强,经商。被告:虞巧英,经商。被告:金其龙,经商。原告骆旭生诉被告金志强、虞巧英、金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7元(已减半),由原告骆旭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