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骆旭生与金志强、虞巧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旭生,金志强,虞巧英,金其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465号原告:骆旭生,经商。被告:金志强,经商。被告:虞巧英,经商。被告:金其龙,经商。原告骆旭生诉被告金志强、虞巧英、金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7元(已减半),由原告骆旭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