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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立生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生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立生,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立生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洁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立生到庭参加诉。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立生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家位于田东县作登乡登高村高楼屯“六角”坡林地内的林木。经鉴定,被砍伐现场面积38.55亩,受损活立木蓄积92.5084立方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立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立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立生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家位于田东县作登乡登高村高楼屯“六角”坡林地内的林木。经鉴定,被砍伐现场面积38.55亩,受损活立木蓄积92.5084立方米。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立生于2015年1月4日到田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罗某甲、黄某、梁某、罗某乙的证言;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位置图、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3、活立大蓄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4、田东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林权证、田东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自首证明;5、户籍证明;6、被告人黄立生的供述与辩解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立生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92.5084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立生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立生系自动投案,庭上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宜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立生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现根据被告人黄立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立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农家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彩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