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戴某某,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胡静涛,天津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195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柯元海人民陪审员 黄初发人民陪审员 林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