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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戴某某,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胡静涛,天津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195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柯元海人民陪审员  黄初发人民陪审员  林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