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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化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化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化隆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男,汉族,青海省化隆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马 国 良审判员 尕藏诺吾审判员 冶 青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小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