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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毛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毛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毛某离婚纠纷一案,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中民一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莱中民一终字第139号民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光亮执行员  张恒贵执行员  卢生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