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毛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毛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毛某离婚纠纷一案,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中民一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莱中民一终字第139号民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光亮执行员 张恒贵执行员 卢生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