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5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岩,郭姗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537-1号申请执行人刘岩,住所地五常市。被执行人郭姗姗,住所地五常市。刘岩申请执行郭姗姗离婚纠纷一案,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五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岩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岩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洪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邦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