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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宇汽配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杭州萧宇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192号。法定代表人吴春平,副总裁。被执行人杭州萧宇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联华新村。法定代表人沈雪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杭州萧宇汽配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427841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杭州萧宇汽配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本金427841元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杭州萧宇汽配有限公司可供执行人财产,本院亦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杭州萧宇汽配有限公司财产后再行恢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第一、二、三、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代理审判员  姜传明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燕乔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