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谢星云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14号原告谢星云,住址湖南省邵东县。委托代理人方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琴,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工业区第三小区304栋首层。负责人夏煜。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星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撤诉,按规定收取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庆 云人民陪审员 夏 文 郁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珊珊(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