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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0549号原告:程某甲,男,2009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法定代理人:何某甲。委托代理人:章强贵,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乙,男,1978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诉被告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甲于2015年5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满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秀芳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