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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保字第00053号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刘某某。申请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陈某某以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位于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大道某号某幢某房屋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文生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登记于陈某某名下的位于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大道某号某幢某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