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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卜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691号原告卜某,男。委托代理人马光宇,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礼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敬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