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卜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691号原告卜某,男。委托代理人马光宇,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礼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敬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