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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后民初字第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邹志香、况时蓉与况时蓉、王造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志香,况时蓉,王造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484号原告邹志香。委托代理人胡修敏,句容市天王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况时蓉。被告王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志香与被告况时蓉、王造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志香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志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卞英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韵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