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执字第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黄菲与刘益明、靖江市信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菲,刘益明,靖江市信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0271号申请执行人黄菲。被执行人刘益明。被执行人靖江市信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港城大厦康桥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59559937-3。法定代表人刘益明,总经理。黄菲与刘益明、靖江市信和物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泰靖桥商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刘益明结欠黄菲贷款28548元,约期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靖江市信和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580元。届期,刘益明、靖江市信和物流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务,根据黄菲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泰靖桥商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立峰审 判 员 唐胜荣代理审判员 邹江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倪伽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