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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知)初字第5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北京心灵呼唤残疾人艺术团与北京市心灵之声残疾人艺术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心灵呼唤残疾人艺术团,北京市心灵之声残疾人艺术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知)初字第5417号原告北京心灵呼唤残疾人艺术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三号院2号S-116。法定代表人崔艳菊,团长。委托代理人杨灿,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心灵之声残疾人艺术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京开公路东侧星光工业园北京市星光照相器材厂院内12幢2层。法定代表人穆剑志,团长。委托代理人王延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心灵呼唤残疾人艺术团与被告北京市心灵之声残疾人艺术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心灵呼唤残疾人艺术团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心灵呼唤残疾人艺术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心灵呼唤残疾人艺术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心灵呼唤残疾人艺术团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党 刚人民陪审员  闫占芳人民陪审员  梁淑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