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阳民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赵秀美与董传文 赵钦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秀美,董传文,赵钦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保字第68号申请人赵秀美,女,1951年3月5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董传文,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赵钦东,1966年7月23日生,住山东省惠民县。申请人赵秀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19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董传文驾驶赵钦东所有的鲁MHG5**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秀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董传文驾驶赵钦东所有的鲁MHG5**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仲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