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美锦纺织有限公司与重庆北天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美锦纺织有限公司,重庆北天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265号原告重庆市美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498号15幢28号,组织机构代码57211595-4。法定代��人谭人盛,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荣华(特别授权),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北天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渝西科技工业园区金龙大道30号,组织机构代码59228394-7。法定代表人范国平,董事长。原告重庆市美锦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锦纺织公司)诉被告重庆北天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天鹅服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明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于2015年5月19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锦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人盛及委托代理从田荣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天鹅服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美锦纺织公司诉称,被告因生产需要,在原告处购买缝纫线。从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购买的缝纫线货款95487元,被告只支付了货款40000元,余下55487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绝付款,现要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548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北天鹅服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7日至2015年1月19日,北天鹅服饰公司在美锦纺织公司购买缝纫线24484个,每个单价3.9元,共计货款95487元,北天鹅服饰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29日和2015年1月16日转账支付货款各20000元,共计40000元。上述事实,有美锦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人盛的陈述及提供的美锦纺织有限公司送货单、重庆北天鹅服饰有限公司入库单等证据,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北天鹅服饰公司在美锦纺织公司购买缝纫棉线,有美锦纺织公���的送货单及重庆北天鹅服饰有限公司入库单的入库单等证据在案为凭。根据送货单及入库单,北天鹅服饰公司共应支付北天鹅服饰公司货款95487元。因北天鹅服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采信美锦纺织公司关于北天鹅服饰公司只支付了货款40000元,余下55487元未予支付的陈述。故,对美锦纺织公司要求北天鹅服饰公司支付货款5548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北天鹅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重庆市美锦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4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交纳590元,由被告重庆北天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石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