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铁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爱军与郑州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军,郑州铁路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铁民初字第23号原告刘爱军,男。被告郑州铁路局。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军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陶伟,男,郑州铁路局郑州客运段干部。委托代理人洪卢宁,男,郑州铁路局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军诉被告郑州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爱军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军撤回对被告郑州铁路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爱军负担。审 判 长 范小红审 判 员 张育音人民陪审员 井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靖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