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吴景祥与王君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景祥,王君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260号原告:吴景祥,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王君超,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杨林,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景祥诉被告王君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景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吴景祥负担。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