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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吴景祥与王君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景祥,王君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260号原告:吴景祥,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王君超,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杨林,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景祥诉被告王君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景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吴景祥负担。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 静 更多数据: